雇员驾驶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雇主能否向雇员主张相关损失?
来源: | 作者:pmo53f32a | 发布时间: 2023-11-14 | 185 次浏览 | 分享到:

雇员驾驶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雇主能否向雇员主张相关损失?

 

一、案情介绍

陈某名下有一辆营运车辆,系陈雇佣的司机。2022年1月22日,王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时,躲避其他车辆驶入路边沟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王受伤,路边树木、电线杆损毁以及车辆损坏。2022年1月24日,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完毕。

法院查明,陈认可从徐州卸货后,王要求睡觉,陈告知其该道路车多不能睡觉,并重新发送位置给王,要求让他到安全位置睡觉。

陈某就该事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以及车辆停运损失等费用。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针对停运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部分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王承担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陈某主张王某赔偿车辆的停运损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1、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应承担车辆停运损失责任。王某向陈某提供劳务过程中王某履行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毁损,陈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并无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且从查明事实看,在发生事故之前王某主动提出要求睡觉,避免疲劳驾驶,但陈某执意让王某到指定地点睡觉,王某按照陈某的要求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陈某对王某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过错责任。

2、车辆营运损失系不可抗力造成,不应由王某承担。从陈某提交的某鑫汽车维修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车辆维修时间过长系因春节和疫情原因导致,属不可抗力,故陈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证据分析:

证据1:王某提交的与陈某微信语音:证明陈某用辱骂和呵斥的语气在违章指挥,强令王某继续上路驾驶,陈某的违章指挥与发生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雇主责任。

证据2:陈某提交的委托鉴定停运损失:系陈某单方委托,程序不合法;王某未在鉴定中参与举证、质证和陈述,该鉴定评估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确认为本案有效证据。

证据3:陈某一审提交的修理厂证明:因春节和疫情等特殊原因造成,说明停运时间长短和王某是无关的,因此停运损失应当由雇主陈某承担;

证据4:陈某提交的2021年平均工资表:该工资表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四、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谓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关于车主陈某请求停运损失及贬值损失能否被法院支持,分析如下:

(一)上诉人陈某能否主张被上诉人王某赔偿车辆的相关损失

首先,车辆贬值损失不应由王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的损失。本案中,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已经予以赔付,损失已经得以弥补,且该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范围要求王某赔偿因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本案中,陈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王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二人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一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毁时后,由接受劳务一方(陈某)承担损害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某并未有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故王某不承担责任。

再者,本案中因王系受雇于陈驾驶车辆王某要求睡觉,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王某疲劳驾驶的严重后果,仍要求王某继续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事故严重后果与陈某的违章指挥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过错认定责任,陈某存在过错,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最后,因车辆维修时间过长造成的停运损失,系春节和疫情原因导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合理损失”,故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停运损失不应当由王某负担。

保险公司向陈某赔付完毕能否向王某追偿?

本案是王某在为陈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并非出于王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能向王某追偿。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对涉案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理赔后能否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是涉案车辆的车主对第三者是否享有车辆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需满足“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条件,无证据证明涉案交通事故的损害系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不成立。

结合本案,法院已查明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并不存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陈某无权向王某主张赔偿,故保险公司即使按照保险合同理赔后,保险公司依然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以此向王某主张赔偿损失。

 

(三)王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能否提反诉?

所谓反诉,是指在本诉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

理论上,满足以下三点之一,就可以认定本诉与反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1、本诉与反诉之间是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2、本诉与反诉的诉请之间有因果关系;

3、本诉与反诉是基于相同事实。

本案中,本诉的被告(王某)以本诉的原告(陈某)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于陈某的不当指挥导致王某遭受重伤,伤残九级,给王某的人身及精神遭受巨大的伤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某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人身损害与陈某的财产损失均是基于相同事实(即因交通事故引发双方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本诉为陈某诉王某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反诉为王某诉陈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诉和反诉之间具有高度牵连关系,故王某有权提起反诉,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若王某在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即要求陈某向王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二审法院可以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为保证王某审级利益,告知王某另行诉讼或者二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以一并作出终审判决。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及时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 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本案系个案,陈某提出的因疫情和春节的影响导致停运时间延长主张停运损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合理停运损失”,本案仅供参考,在相关判例中,绝大多数会支持相应的停运损失)